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造安全、健康、良好的广告市场环境,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针对未成年人发布的广告做出以下提示:
一、广告发布原则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确保广告内容积极、健康,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坚决抵制低俗、庸俗、媚俗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积极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二、广告内容规范
1、真实合法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利用未成年人易信的特点进行欺骗或误导。
2.拒绝不良价值观
不得宣扬淫秽、暴力、炫富等不良内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产生不良价值观。
3.引导健康的生活习惯
广告应引导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生活习惯,不得出现吸烟、饮酒、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
4.不得诱导购买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广告,不得诱导其要求家长购买或模仿不安全行为。
5.警惕特殊商品与服务
1)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2)近视防控商品广告不得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表述,误导儿童青少年和家长近视可以被治愈。
3)儿童化妆品广告应正确使用“小金盾”标志,“小金盾”是儿童化妆品辨识标志,并非质量认证标志,不得以此宣传商品质量得到认证;不得使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图案,避免出现儿童化妆品与食品相混淆的内容。
三、广告发布要求
1.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2.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3.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场所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相关教材、教辅材料等进行广告发布。
4.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使用十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需取得监护人书面同意。
5.为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面向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学生的校外培训广告应严格遵守《广告法》及《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相关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