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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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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7 |文章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拟定新规!禁止收视率虚假宣传,境外组织投资企业不得从事节目制作经营

8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就〈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是国家广电总局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修订工作基础上起草,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5章、32条,从规范许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工作进行了详细规范。

在规范许可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境外组织、个人及外商投资的企业不得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放的新闻节目(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以及有关突发事件报道、访谈评论类节目等)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

在监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

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选择导演、编剧、演员、嘉宾、播音员、主持人、网络主播等主创人员,应当坚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标准;选择演员、嘉宾等人员,还应当与其节目题材、角色形象相符合。

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广电总局有关指导规定,合理确定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着力提高节目质量,形成主创人员片酬与节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挂钩的片酬结构体系。

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经纪活动的机构、个人向社会公众、其他从业主体提供的节目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对节目的内容主题、制作成本、收视率点击率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社会公众、其他从业主体,扰乱正常行业秩序。

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简称“34号令”)于2004年8月20日起生效实施,对于规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的快速发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工作也出现了新的变化,有必要对34号令予以修改,进一步完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征求意见稿对“34号令”的主要修改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第一,完善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范围规定。

在管理对象方面,按照“网上网下一个标准、一体管理”的要求,明确将网络剧片等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管理范畴,明确将经纪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等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主体以及在他人组织下参与节目制作的主体纳入管理范畴。

第二,完善节目制作经营行为规范。

包括对于行业组织及从业主体提出了自律要求,完善节目禁载内容,增加有关片酬管理规定,禁止开展收视率点击率等方面的虚假宣传等。

第三,在行政许可设定方面,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进行了优化,包括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取消逐级审核环节、合并电视剧片制作许可、进一步明确许可条件、简化申报材料等。

第四,完善对节目制作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理。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管理职责和有关机构、个人的配合义务,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在法律责任方面,明确了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通知》及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就《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确保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正确导向,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我局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修订工作基础上,起草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86。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cfgs@nrta.gov.cn。

4.通过传真方式发送至010-8609328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8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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